社保欠费补缴
办理条件:
参保企业及职工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对欠费进行补缴(在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前)。
办理材料:
参保企业整体清欠不需材料;特殊情况下清欠部分职工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企业提交书面报告。
办理流程:
社保断缴补缴
办理条件:
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凡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存在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依法进行补缴。
办理材料:
1.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在编人员断缴补缴社会保险费,提供:
(1)《单位职工补缴社会保险申报表》,原件1份;
(2)工资异动表或工资福利部门批复的工资审核表,验原件;
(3)调令或任职文件,验原件。
2.企业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断缴补缴社会保险费,提供:
(1)《单位职工补缴社会保险申报表》,原件1份;
(2)职工档案(含劳动合同)材料,验原件;
(3)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验原件;
(4)提供法院、仲裁院和劳动监察机构的相应文书,验原件。
3.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提供:
(1)《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原件1份。
(2)若参保人南宁市外有参保缴费的,还需提供异地参保证明。若参保人参加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不在同一经办机构参保的,还需提供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原件1份。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审核职工档案核算补缴期限的,需个别通知补充职工档案审核。
4.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在编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提供:
(1)《单位职工补缴社会保险申报表》,原件1份;
(2)退休批文,验原件;
5.企业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提供:
(1)《南宁市个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原件1份;
(2)职工档案材料,验原件。
6.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申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的,提供:
(1)《南宁市个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原件1份;
(2)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有职工档案材料的,需提供职工档案材料,验原件。)
注:所提供的《单位职工补缴社会保险申报表》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