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充市户口迁移办理须知
(一)申报材料
1、迁入户的户口簿原件(留存复印件);
2、迁移人的户口簿原件(留存复印件);
3、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房产证、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依具体迁移事由而提供);
4、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受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受单位证明。
(二)办理流程
1、省内迁移流程:省内已开通户口迁移网上“一站式”办理业务,凡符合“省内一站式”户口迁移法规的,户口迁移申请人持所需的证明材料直接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审核通过后网上直接办理户口迁移业务,不需再办理户口准迁证和迁移证手续。
2、省外迁移流程:
(1)申请人持所需申报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提交户口迁移申请,经区分局审核通过后,拟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2)户口迁移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领取迁移证;
(3)户口迁移申请人持迁移证等相关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注意:办理入户时,需迁移人本人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并进行现场拍照,采集指纹信息。
(三)办理时限
1、省内迁移:凡符合“省内一站式”法规的,且提供的申报证明材料齐全的,在拟迁入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当场办结。若不符合相关法规或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待补充证明材料齐全后,当场办结。
2、省外迁移:(1)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对户口迁移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相关业务。(2)需派出所调核并报县(区)级机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四)收费标准或依据:免收费。
(五)法定依据:川公厅治发[2015]19号、川公传发[2017]2062号、川公传发[2017]2111号。
特别说明:根据川公传发[2017]2111号和川公传发[2017]2062号法规,户口迁移实行省内一站式办理和省外准迁入户办理。所有户口迁移业务必须按照省厅关于《新版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二)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中的相关迁移法规办理。
二、户口迁移的类型及相关业务要求
一、夫妻投靠入户(城镇户口入户农村的除外)
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入户(城镇户口入户农村的除外)
所需材料:
1、本地户籍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未成年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双方的结婚证(父母未离婚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亲生父母离婚的子女投靠拥有抚养权一方的(指生父或生母),提供法院离婚裁定书或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变更抚养权的还应亲生父母双方到场提供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父母离婚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亲生父母离婚后,拥有抚养权一方再婚的,未成年子女需投靠继父(母),提供:①法院离婚裁定书或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②再婚夫妻双方结婚证,③再婚夫妻提交的入户申请,④变更了抚养权的还应提供上述第5条相关材料(父母一方再婚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三、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城镇户口入户农村的除外)
男性公民年满60周岁、女性公民年满55周岁,可申请投靠本地成年子女的。
所需材料:
1、本地户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老年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入户地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4、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有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购房迁移入户(城镇入户农村除外)
所需材料:
1、房屋产权证明或正式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2、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采录的标准地址和实有人口证明;
3、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
(1)夫妻双方结婚证;
(2)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有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
五、办理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户口迁入
(一)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入户
前提条件:
本区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所需材料:
1、毕业证、报到证;
2、入户人员户口迁移证;
在现居住地(有稳定住所的),登记为家庭户;无工作单位或无稳定住所的,登记为集体户。
注意:原户籍地为乡村的,只能入城镇户口。
六、复员、转业或退伍户口登记。
三、复员、转业、退伍入户登记须提供
1、退伍证;
2、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复员证或转业证等材料。自主就业或转业安置工作的,可在现居住地(有稳定住所的)登记为城镇家庭户,无稳定住所的,可在工作地登记城镇集体户。
七、办理离(退)休人员户口迁入。
前提条件:
参加工作前户籍在本区,现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登记迁移入户(城镇户口严禁迁入农村)。
(一)离退休人员有稳定住所(本人住房),可在现居住地迁入登记为城镇家庭户。
所需材料:
1、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3、入户地固定住所证明,即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二)离退休人员回原籍生活且无稳定住所的,迁入现居住地登记为城镇集体户。
所需材料:
1、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持上述资料,回参加工作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