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港澳台居民(包括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其中港澳居民是指在香港、澳门定居且不具有内地户籍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是指在台湾地区定居且不具有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港澳居民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二、受理机构
居住地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点。
三、办理条件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符合相关法规稳定就业、符合相关法规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申请领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四、所需材料
1.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有效期内的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近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3.居住满半年,符合有符合相关法规稳定就业、符合相关法规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符合相关法规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五、办理时限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粤港澳大湾区9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时间从受理到发放证件为10个工作日内。
六、领证方式
申办人可以选择到受理点领取证件,也可以选择邮寄领取证件。选择邮寄领取证件的,邮费到付。
七、收费标准
首次申请领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