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待遇标准: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伤残待遇标准:
一级: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用人单位倒闭、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以下方法处理:一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二级: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二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5%;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用人单位倒闭、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以下方法处理:二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三级: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0%;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用人单位倒闭、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以下方法处理:三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四级: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用人单位倒闭、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以下方法处理: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五级: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法规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一段时间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2、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周岁以下,36个月;20-30周岁,30个月;30-40周岁,24个月;40-50周岁,18个月;50-55周岁,12个月;55-60周岁,6个月。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3、用人单位倒闭、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以下方法处理:五级工伤职工,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第二十四条法规标准的12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六级: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法规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一段时间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2、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周岁以下,30个月;20-30周岁,25个月;30-40周岁,20个月;40-50周岁,15个月;50-55周岁,10个月;55-60周岁,5个月。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3、用人单位倒闭、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以下方法处理:六级工伤职工,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第二十四条法规标准的12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七级: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周岁以下,24个月;20-30周岁,20个月;30-40周岁,16个月;40-50周岁,12个月;50-55周岁,8个月;55-60周岁,4个月。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3、用人单位倒闭、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以下方法处理:七级工伤职工,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第二十四条法规标准的11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八级: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周岁以下,18个月;20-30周岁,15个月;30-40周岁,12个月;40-50周岁,9个月;50-55周岁,6个月;55-60周岁,3个月。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3、用人单位倒闭、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以下方法处理:八级工伤职工,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第二十四条法规标准的11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九级: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周岁以下,12个月;20-30周岁,10个月;30-40周岁,8个月;40-50周岁,6个月;50-55周岁,4个月;55-60周岁,2个月。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3、用人单位倒闭、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以下方法处理:九级工伤职工,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第二十四条法规标准的11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十级: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周岁以下,6个月;20-30周岁,5个月;30-40周岁,4个月;40-50周岁,3个月;50-55周岁,2个月;55-60周岁,1个月。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3、用人单位倒闭、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以下方法处理: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第二十四条法规标准的11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工亡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法规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我国劳保部门法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
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的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上述法规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