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8厦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了!
2021年1月1日实施
为进一步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升其获得感、幸福感,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
低保标准
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850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1275元,照料护理标准为全自理260元,半护理595元,全护理1020元。
其他特定对象补助标准
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矽肺病救济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710元提高到1870元。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2125元。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与低保标准衔接,未成年人和特殊类型受助人员由每人每天27元提高到28元,成年人由每人每天20元提高到21元。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按低保月标准2倍,由每人每月1600元调整到1700元;金融资产不超过低保月标准72倍,由人均38400元调整到61200元。
| 类 别 | 新标准(元/人·月) | 适用范围 | 原标准(元/人·月) | |
| 城乡低保 | 850 | 全市各区 | 800 | |
| 80周岁以上 低保老人高龄补贴 | 100 | 100 | ||
| 特困人员 (城市三无 农村五保) | 基本生活 | 1275 | 基本生活 | 1200 |
| 照料护理 | 全自理 | 照料 护理 | 全自理 | |
| 半护理 | 595 | 半护理 | 510 | |
| 全护理 | 1020 | 全护理 | 850 | |
| 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 | 1870 | 1710 | ||
| 矽肺病救济对象 | ||||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2125 | 2000 | ||
| 流浪乞讨人员 生活费 | 未成年人 | 28元/人·天 | 27元/人·天 | |
| 成年人 | 21元/人·天 | 20元/人·天 | ||
| 节日慰问 (孤儿儿童节,其他困难群众元旦、春节、中秋、国庆) | 低保、特困、40%(矽肺病)救济对象 | 1300元/人·年 | 1300元/人·年 | |
| 低收入家庭 | 2500元/户·年 | 2500元/户·年 | ||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500元/人·年 | 无 | ||
| 低收入家庭 认定标准 | 家庭收入:1700 家庭财产:61200元/人 | 家庭收入:1600 家庭财产:38400元/人 | ||
| 备 注 | 1.有多重身份的对象节日慰问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核准,集中供养机构节日慰问金主要用于改善吃、穿,酌情慰问现金; 2.各区可结合实际合理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3.新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