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职工医社保报销比例——门诊
1、0-1000(含)元:
(1)社区
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50%,70岁以下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为55%、70岁(含)以上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为60%,建国前老工人报销比例为100%。
(2)非社区
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40%,70岁以下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为45%、70岁(含)以上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为50%,建国前老工人报销比例为95%。
2、1000元-5000(含)元:
(1)社区
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70%,70岁以下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为80%、70岁(含)以上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为85%,建国前老工人报销比例为100%。
(3)非社区
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60%,70岁以下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为70%、70岁(含)以上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为75%,建国前老工人报销比例为95%。
3、5000元-15000(含)元:
(1)社区
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75%,70岁以下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为85%、70岁(含)以上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为90%,建国前老工人报销比例为100%。
(4)非社区
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65%,70岁以下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为75%、70岁(含)以上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为80%,建国前老工人报销比例为95%。
二、南京职工医社保报销比例——住院
1、一级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为300元,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97%、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为98%。
2、二级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为500元,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95%、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为97%。
3、三级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为1000元,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90%、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为93%。
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免除起付标准。因门诊特殊病病种住院的,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三、南京职工医社保报销比例——门诊特殊病
门诊特殊病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含造血干细胞)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颅内良性肿瘤、骨髓纤维化、运动神经元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艾滋病。
因门诊特殊病种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诊或持外配处方到本人选择的定点药店购药时,须出具医社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特病种医疗费用,由医社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需个人先行支付的部分,由个人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规定的待遇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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