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根据《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可知:
第二十一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十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二千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因病提前退休的男满五十周岁、女满四十五周岁)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十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二千元补助费;
(四)从未就业人员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经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由区(市)县财政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支付补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