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联合下发通知,对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以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可按上年度公布的九个档次,由本人自行选择一档缴费。
二、本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后,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公布的缴费档次进行缴费;已缴纳当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可按公布的水平,在本年度内按原选定的缴费档次补差。
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后,当年的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根据上述通知,在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以前,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下方档次缴纳202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月缴费基数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 ||||||||
2020年度5040元 | |||||||||
60% | 70% | 80% | 90% | 100% | |||||
月缴费金额(元) | 605 | 706 | 806 | 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