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调整范围包括:
1.2019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2.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甘肃省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全省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了调整,并将于2020年9月底前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