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标准分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个方面进行调整。
(一)伤残津贴调整
1.按伤残等级
工伤人员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22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17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6元,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1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26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36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46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6元。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6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26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36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46元。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以2019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322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257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933元。本次调整中各护理等级生活护理费分别等于或者高于以上数额的,不作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
供养亲属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1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3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7元。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关闭破产企业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