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年4月20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根据省委、省政府同意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广东省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其中规定“(三)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
建立全省统一的差别化、可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0.2%、0.4%、0.6%、0.8%、0.9%、1.0%、1.2%、1.4%。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可根据广东省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在执行阶段性下调费率期间,各地级以上市及省本级现行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费率办法等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维持不变。
全省统一的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实施时间和浮动费率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广东省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另行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部署安排,广东省各市及省本级均实施了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各市及省本级阶段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均为广东省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前出台的,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各地区原费率政策和标准暂维持不变。
综上所述,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部署,自2021年5月1日起各市原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将不再执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具体实施办法。
为此,根据工伤保险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在调查测算基础上,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了《通知》。
二、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是如何实施的?
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省级统筹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0.2%、0.4%、0.6%、0.8%、0.9%、1.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