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蓝印户口或居住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3.未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不超过65周岁);
4.已经开了住房公积金账户有一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借款人连续缴纳公积金满1年,并且借款人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5.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6.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贷款材料
个人材料
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以下个人资料,有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也应提供相关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
2.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
3.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4.借款人及配偶正楷人名章。
5.借款人年龄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提供相关证件。
6.借款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以下简称《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三份,声明无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资料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借款人与子女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或公证书。
(三)其他共同购房人资料
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提供其他共同购房人资料:
1.其他共同购房人身份证。
2.其他共同购房人有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与配偶同户籍户口簿;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三份,声明无配偶。
信用材料
借款人及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二份,声明同意贷款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四份。
2.首付款凭证。
(二)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四份。
2.首付款凭证。
(三)购买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四份。
2.首付款凭证。
3.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购房人与《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被拆迁人不一致的,应提供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
(四)购买私产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四份。
2.《天津市私有房屋交易监管资金收款凭证》。
3.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交易住房的评估报告三份。
(五)购买公有现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四份。
2.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
3.售房人出具的《天津市出售直管公有住房交款单》或《天津市出售单位产住房交款单》。
(六)建造、翻建自有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县级及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的凭证。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七)大修自有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区、县级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大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3.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的凭证。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贷款额度资料
借款人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借款人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担保资料
(一)办理保证担保需提供的资料
1.购房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所购住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类别为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
借款人有配偶的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其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由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签订《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2.建修房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抵押住房评估报告三份。
借款人有配偶的,借款人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二)办理抵押担保需提供的资料
1.购房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所购住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或质量证书、开发商房地产权证)。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其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由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签订《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2.建修房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抵押住房评估报告二份。
借款人有配偶的,借款人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三)办理质押担保需提供的资料
1.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2.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财产质押。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房屋套数的审核标准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是指:职工家庭未使用过贷款购房(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下同),且购房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包括购房一次性提取和还贷提取,下同)。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是指:职工家庭使用过1次贷款购房,或办理过1次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就同一套房屋既贷款又提取或多次提取的只计算1次。
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离婚的,离婚前贷款的次数和购房提取的次数仍计算为职工购房套数。
贷款流程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贷款程序
(一)受理申请
借款人应携带贷款申请资料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审核资料齐全无误的应当时受理,并指导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贷款申请表》)。
(二)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银行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核,并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
采取保证担保的,借款人还应办理委托担保公司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手续,签订相关文件。
(三)中心审批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信息、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四)资金划拨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拨到贷款银行。
(五)贷款发放
贷款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账户或资金监管中心账户。
(六)办理担保手续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贷款银行将贷款资料报送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办理抵押登记及反担保手续。
(七)中心复核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对抵押登记信息进行复核。
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或购买公有现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程序
(一)受理申请
借款人应携带贷款申请资料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审核资料齐全无误的应当时受理,并指导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贷款申请表》)。
(二)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银行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核,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
采取抵押担保的,借款人还应办理委托承办银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签订相关文件。
(三)中心审核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信息、贷款资料进行审核。
(四)办理担保手续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担保公司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银行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质押手续。
(五)中心审批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抵押登记信息或质押信息进行复核,并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六)资金划拨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拨到贷款银行。
(七)贷款发放
贷款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账户或资金监管中心账户。
通知借款人领取资料
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出且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领取贷款资料。
终止借款处理
借款人办理贷款过程中需终止借款的,应在《终止借款登记表》上签章确认,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后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人。如借款人已办理完担保手续,应同时办理担保注销手续。
强制终止借款处理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贷款,取得抵押权证前,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担保公司累计代偿三期的,担保公司应一次性代偿全部剩余本息,强制终止该笔贷款。
贷款期限
住房期限
(一)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二)购买私产住房的,不得超过20年;
(三)购买公有现住房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不得超过10年。
年龄期限
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女性55岁、男性60岁计算)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65岁。
贷款额度
按照还贷能力计算额度
1.职工本人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x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x贷款期限(月)。
2.夫妻双方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的计算公式为:
[(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x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x贷款期限(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
3.温馨提示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按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的最高可贷金额。
按照房屋价格计算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x贷款成数
1.职工家庭购买自有住房的
首套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的70%,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30%
二套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的40%,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60%
三套房及以上不予发放
2.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建修住房所需费用的70%,自筹资金不低于建修房所需费用的30%。
对于购买私产住房的,房屋价格和评估价格不一致时,取二者低值核定额度。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与拆迁补偿安置金额的差价。
3.温馨提示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按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的最高可贷金额。
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额度
1.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元计算。
2.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3.以下情况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住房的;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4.温馨提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按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的最高可贷金额。
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额度
1.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2.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
3.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4.温馨提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按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的最高可贷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