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6个月,在本市或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且申请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本市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的担保;
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在贷款办理期间遇政策调整的,以公积金中心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间为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但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深圳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多少
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4倍;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4倍。
个人申请单笔贷款不超过50万,共同申请人共同参与额度计算的单笔贷款不超过90万。
三、深圳公积金贷款额度其他要求
1、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还贷额度(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申请人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2、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首付款比例应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要求。所购住房为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购房合同价与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中较低者为准;
3、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提取公积金的,其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符合前款规定之要求;
4、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不高于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
5、商转公贷款金额不高于按可贷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该贷款额度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购房合同价作为该住房总价,按照公积金中心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确定贷款可贷比例后计算得出;
7、申请人按照本规定以其他商品住房(不包括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进行抵押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申请人按照本规定以权利凭证进行质押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权利凭证价值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