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怎样贷款
1、初审
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一系列的初步审查,其中包括了申请人资格、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当初审合格后,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
2、评估
申请人持《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到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所购买的房屋价值也会进行评估的。如果是经济适用房是不需要做评估的。
3、审核
申请人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中心要求的初审材料到中心进行贷款审核。若是合格,中心将会开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
4、办理担保手续
申请人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按照自己选择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手续的办理。如果选择抵押+保证的方式,保证人是要出具书面担保函的;如果选择抵押+保险或第三人保证的方式,就要到保险公司投保或到担保机构办理委托担保手续。
5、签订借款合同。
6、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7、借款人可以直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受托银行可根据需要,给借示人代办申请资料,然后统一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和审批。
8、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每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进行审批同意后,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9、受托银行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与借款人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质押合同》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后,再办理借款手续。
10、受托银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售房方在受托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去。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公积金贷款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材料
1、借款人以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2、借款人、配偶户口本复印件;
3、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原件;
4、借款人结婚证复印件;
5、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信息备案摘要;
6、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