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已在福州或莆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并开通“冲还贷”业务的职工,其配偶或共同还款人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均可向省直公积金中心申办“省内跨中心冲还贷”业务。
二、办理渠道
“省内跨中心冲还贷”业务暂采用线下现场办理方式,符合条件职工可持办理材料,到省直住房公积金服务现场办理。“省内跨中心冲还贷”线上业务,待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功能升级后开通。
三、办理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
(二)结婚证原件;
(三)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约定的一类还款银行卡原件。
四、注意事项
(一)“省内跨中心冲还贷”业务首批开通范围为省直、福州和莆田三个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下一步将扩大到省内其他地区。
(二)“省内跨中心冲还贷”业务实行报销模式。办理“省内跨中心冲还贷”手续后,从第二个月起开始“冲还贷”,“冲还贷”报销款项为上月实际还款总额,每月15日公积金业务系统将报销款项转入贷款合同约定的一类还款银行卡内。
(三)主借款人每月应根据还款额及参与“冲还贷”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情况,自行确认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银行卡资金是否充足。主借款人应确保每月足额还款,以免还款银行卡余额不足产生逾期贷款,造成个人信用不良。累计逾期3次的,跨中心冲还贷将自动停冲。
(四)由于“跨中心冲还贷”业务涉及时效较长,须由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申请,他人不能代办。
(五)主借款人未办理“冲还贷”业务的,其配偶或其他共同还款人不能办理跨中心冲还贷业务。
(六)每月15日前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不受理冲还贷账户变更(停冲)和公积金转移业务。
(七)已申请“跨中心冲还贷”业务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能再办理其他提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