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商贷的办理程序
(一)提取还贷人携带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商业贷款合同等相关材料原件,按照就近原则到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申请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二)公积金中心对提取还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与提取还贷人签订委托偿还商贷协议书,建立委托偿还商贷关系。
(三)委托偿还商贷协议书生效后,由次月开始,公积金中心按照提取还贷人上月实际还款金额(不包含部分还贷金额),每月从提取还贷人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相应资金至职工个人还款银行卡内。
提取还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小于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时,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贷业务终止,住房公积金系统自动停止划转,且不再补划,由提取还贷人自行偿还商贷。提取还贷人应保证个人还款银行卡上有足够的金额,防止出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逾期,如因还款银行卡账户余额不足造成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逾期等责任,由提取还贷人承担。
(四)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贷终止后,待提取还贷人满足本方法第四条相关法规后,可再次申请办理。
(五)提取还贷人在委托按月偿还商贷期间,不得再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