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长春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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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自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9月30日到所属辖区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需提供如下要件:
缴存基数上调或下调的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基数调整批量》纸质文档及电子版、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核算表》纸质文档、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缴存基数无变化的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核算表》纸质文档、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
四、2021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17〕97号)文件执行,长春市区最低缴存基数1,780元,其他县(市、区)最低缴存基数1,480元;缴存基数上限暂执行21,422元,待2020年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后,再做调整。铁路系统职工按沈阳铁路局相关文件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缴存单位登录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及其他公积金业务。
根据《关于2009年在全省继续开展加强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吉建办[2009]51号)和《关于对部分地区200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吉金管办 [2009]6号)的文件要求,继续做好公积金“控高保低”工作,严格按规定执行,即“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比例7%,原则上不得超过最高比例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超过长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对超出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