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你中心《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请示》(漳公积金(2021)19号)收悉,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福建省住建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07]12号),福建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适当降低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闽建金管(2016)3号),福建省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3部门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闽建金管(2018)3号)等文件规定,依据省人社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6号)和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20年漳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漳统(2021)9号),同意从2021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上限标准:2021年缴存,上限标准由上年的5006元调整为5344元。测算方法:2020年度漳州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22元,缴存上限按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最高缴存基。数、12%为最高缴存比例计算为7422X3X12%-2672元(四舍五入),单位和个人承担叠加计算为2672X2-5344元。
二、下限标准:由于2020年的漳州最低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因此2021年度的最低缴存下限仍然以我省已公布的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缴存基数和5%为最低缴存比例计算。
2021年月缴存下限标准,芗城区、龙文区最低缴存下限为172元;龙海区、长泰区、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开发区最低缴存下限为158元。测算方法:依据我省人社厅公布的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缴存基数,芗城区、龙文区最低缴存基数为1720元,其他县(区)1570元,按照最低缴存比例5%计算,即:1720X5%=86元、1570X5%=79元(四舍五入),单位和个人承担叠加计算为86X2=172元、79X2=1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