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公积金缴存单位账户设立手续】
廊坊市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单位所在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1、《单位账户设立申请审核表》,
2、《职工个人开户清册》,
3、职工工资表,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单位授权经办人办理业务的委托书,
6、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以后经办人办理相关业务时,均需提供身份证件。
【廊坊市购买自住住房如何提取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职工在廊坊市,且为缴存职工或配偶的户籍地、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供资料
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职工本人联名卡(或建设银行、交通银行Ⅰ类借记卡),再根据具体原因提供相应资料:
(1)在缴存职工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提供缴存职工户籍地户口本;在配偶户籍地或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配偶户籍地户口本或配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
(2)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售房单位签章的购房款发票;
(3)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三、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购房当月之前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
四、其他要求
1、所购住房近一年内进行两次以上交易(含两次)且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现买受人(包括配偶)须在该套住房最近一次购房提取业务满一年后才可办理提取业务。
2、职工婚前单独购房,且无住房按揭贷款的,婚后其配偶不可因购买此套住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
3、不动产权证按份共有的,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应按所占产权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