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告:
一、缴存基数的核定
1、各缴存单位作为确定本单位缴存基数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缴存基数构成的真实性、完整性,严格按照国统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相关法规及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分单位性质按类别规范填写《202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申报公积金中心核定。
2、对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当年的缴存基数;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第二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的缴存基数。新调入及新参加工作职工严格按照《新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内容要求,规范填写,申报公积金中心核定。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经公积金中心核定调整后不再变更,同单位职工在同一月度办理。当年新调入的职工和新参加工作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2022年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按照统计局公布南昌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6126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26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
各缴存单位严格执行上下限的相关法规,不得通过补缴的方式为缴存职工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期限
单位性质为非机关、事业类的缴存单位可于2022年7月1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核定工作;单位性质为机关、事业类缴存单位于2022年7月13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核定工作,此次调整的执行期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四、缴存基数调整方式及流程
为进一步提升办事效率,中心推行线上、线下双渠道业务办理模式,真正实现“数据多跑路,职工少跑腿”。
1、已开通单位版网上业务大厅的单位,可以通过网上业务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2、未开通单位版网上业务大厅的单位,登录中心官网下载《单位网厅使用申请表》、《单位网厅协议》、《单位网厅电子签章委托授权书》,尽快开通网上业务办事大厅,在线办理。或单位经办人先至中心领取《2022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纸质及电子版,到公积金中心柜面办理。
3、各缴存单位需规范填写《202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未列入2022年缴存基数计算口径的项目不得计入缴存基数;未列入2022年岗位津贴范围内的项目不得计入津补贴项目(并在备注内列明计入的岗位津贴名称),表格内不做增项添加,填报(或数据导入)完成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核。
经中心审核通过后,中心生成核定的缴存基数及单位、个人月缴存额,形成回单返回至单位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单位将完成确认后的回单上传至中心,缴存基数核定完成,各缴存单位即可按核定后的缴存基数进行缴交。
4、为缴存单位填报的责任主体及维护职工权益,《202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由缴存单位法人签字、加盖公章确认后生效;同时缴存单位应承诺已确切告知缴存职工本人,并经本人确认后单位需造册留存备查。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各缴存单位经办人需在调基前,对本单位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予以确认,单位网厅会依单位填写的基本性质不同进行判断,按类别生成缴存基数核定表,请各缴存单位确认填报信息的准确性。
2、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若职工已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应只能保留其中一个账户继续缴存,其他账户封存,待符合条件后再办理销户提取或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办理账户转移。
3、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第十五条法规:“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请各缴存单位对已办理申请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在职工可领取养老金的当月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不得再为其继续缴存,并告知职工及时办理退休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