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起,黔南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
2024年1月1日起,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面向黔南州区域内所有灵活就业人员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建缴工作,助力灵活就业人员安居稳业。
据介绍,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在黔南州区域内拥有符合的法规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自愿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定,承诺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未与任何单位或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可以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制赋予的相关权利。

灵活就业人员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以上,符合黔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法定到州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缴存基数由本人根据收入自行申报,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为10%—24%。灵活就业人员在没有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可以自由退出并全额提取自愿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以下简称州公积金中心)指定受委托银行负责承办黔南州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登记、汇缴变更、转移、提取和贷款等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到指定受委托银行填写《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本人身份证;(二)银行一类借记卡;(三)最近一年收入流水佐证材料;(四)最近一年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五)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开户时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各管理部(业务部)及受委托银行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为其设立个人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答复。
第七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州公积金中心开设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原个人账号可继续使用。灵活就业人员如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转移手续将缴存资金转至建制单位内个人账户,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法规继续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