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辽宁省住房公积金如何领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积金的缴纳
住房公积金一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我们个人缴费的部分,同时单位还会给我们缴纳一部分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计缴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计缴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确定有上下限规定。缴存工资基数原则按不超过2013年度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控制,单方最高月缴存额为1866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限额为1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