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丽水可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中全部余额的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2年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籍在本市区域外的;
5、异地调动,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的;
6、出国、出境定居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下列情况不可以提取住丽水市住房公积金:
1、在丽水区域外的非房屋产权人工作地和非房屋产权人户籍所在地购房的,但职工在子女工作地、父母工作地(或居住地)购建住房除外。
2、以赠与、继承、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但交换住房(包括住房拆迁安置的产权调换)的差价部分除外。
3、职工购建住房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4、职工重新购买住房间隔五年以内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新购住房的贷款本息。
5、在丽水市区域外的非夫妻工作地或非夫妻户籍所在地购建住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
温馨提示:符合上述款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先用于归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