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委托代办:
租赁商品住房需到场面签相关材料,不得委托代办。
温馨提示:
1.除身份证外,已提供并已扫描存档的申请材料,如无变更可无需重复提供。
2。职工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应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与相关部门联网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婚姻状况变更的材料,如离婚证等。
3.绑定个人银行卡:确定提取资金转入已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相应银行卡。个人银行卡可登陆南宁公积金中心网站个人网、微信网进行绑定,办理业务前请确认所提供的银行卡状态正常。
4.提取申请人在可提取额度范围内自行选择提取金额,已确定提取金额且业务已办结的,提取申请人不可就该笔业务再申请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