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自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额度、材料和流程:
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①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提取手续须一起办理。
②职工重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与上次购建住房提取时间间隔五年以上。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①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每隔五年以上,职工夫妻双方可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②夫妻双方均可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按揭贷款(不包括增加按揭贷款和其他各类非住房消费贷款)。
③夫妻双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须一起办理提取手续。
3、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的。
特别注意下列情况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在丽水区域外的非房屋产权人工作地和非房屋产权人户籍所在地购房的,但职工在子女工作地、父母工作地(或居住地)购建住房除外。
2、以赠与、继承、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但交换住房(包括住房拆迁安置的产权调换)的差价部分除外。
3、职工购建住房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4、职工重新购买住房间隔五年以内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新购住房的贷款本息。
5、在丽水市区域外的非夫妻工作地或非夫妻户籍所在地购建住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
自住住房消费提取额度:
1、可提取至提取额截止时间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千元以上。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职工本人和房屋共有权人提取的个人账户存储额之和不得超过发生此项消费行为所支付的总额。
3、分期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还款人每次提取的个人存储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额;提前一次性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余额。
4、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间隔一年以上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提取所需材料:
1、购买商品房(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提供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支付30%以上房款的税务收据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复印件);已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提供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已支付30%以上房款的税务收据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贷款合同原件;
2、购买商品房(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提供《契证》(原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已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提供《契证》(原件、复印件)、贷款合同原件;
3、购买房改房的,提供出售房改房审批表(原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或房改专用发票(原件、复印件);
4、交换住房(包括住房拆迁安置的产权调换的差价部分),交换住房的协议(原件、复印件),差价部分的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合同(原件、复印件)、差价部分的收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5、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契证》(原件、复印件);已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提供《契证》(原件、复印件)、贷款合同原件。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在城镇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村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呈报表》(原件、复印件)等有效证明;
7、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城镇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在农村的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和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告知书》(原件、复印件);
8、分期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还款存折(原件、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
9、提前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经管理中心同意的还贷证明、应还贷款扣除可提取公积金以外部分的还贷凭证(原件、复印件);提前一次性归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还贷凭证(或还款存折)(原件、复印件);
10、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房屋租赁证(复印件)、税务监制的房租收据(原件、复印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提取流程:
1、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2、单位核实盖章;单位因撤销、解散或者改制等原因已在管理中心办理托管手续的,职工持身份证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3、携带相应的提取材料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到管理中心审批。
4、管理中心办理支付手续。
温馨提示:
提前一次性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管理中心的账户内冲还贷款。
申请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提取的,应提供其开户银行及账号,由管理中心将其所提取的金额直接转入其账户,不办理提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