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指南
1.提取对象及条件:
公租房承租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本市公租房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按照本市关于公租房准入条件等相关法规法定,租赁已纳入本市相关主管部门公租房网上签约系统管理的公租房并按法定办妥租赁备案;
(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生效中的提取业务;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2.提取方式:
有委托逐月提取和补充提取两种方式:
(1)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申请之时起计算,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网线上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网、官微信“上海公积金”、手机APP“上海公积金”)提交申请信息或前往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交申请材料。
(2)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先支付公租房租赁费用,再一次性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最晚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前往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交申请材料。
3.提取材料:
(一)委托逐月提取
1、在线申请:申请人按网上申请流程,据实提供身份信息、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婚姻信息、租赁提取金额、银行卡信息和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
2、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申请:申请人应当携带以下申请材料,并据实提供婚姻状况、租赁提取金额、手机号码等信息: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原件。
(3)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还应当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二)补充提取
申请人应当携带以下申请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申请,并据实提供婚姻状况、租赁提取金额、租赁提取期限、手机号码等信息: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原件。
(3)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还应当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按规则可使用电子证照的,申请人可提供电子证照。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义的,市公积金中心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