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取公积金怎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次数有多少次?随社保网小编来了解一下。
所谓住房公积金是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由于每一个地区都有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因此每个地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都有所差异。

购买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取
1.提取条件:
职工或配偶发生住房性消费行为时,且为买受人或产权所有人之一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非家庭关系多人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仅允许一方共有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家庭关系指:夫妻之间、父母和子女之间);购房合同(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可以提取,用途不为住宅的不予提取。
2.提取时效及频次:
购买未竣工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无备案日期的以合同签订日期)之日起开始计算,最晚不超过购房合同中签订的竣工日期(无竣工日期以交付日期)起二年以内。购买已竣工新建商品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无备案日期的以合同签订日期)起开始计算二年以内,每年一次。
3.提取金额及资金划转:
申请人及配偶累计提取金额不大于其本次所购房屋价格;所提资金转入售房单位资金监管账户。
4.办理业务所需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职工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供经房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或购房增值税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售房单位账户证明(购房合同已载明账户信息的无需单独提供)。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法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法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