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佳木斯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受理条件
正在享受工伤待遇的职工
二、佳木斯工伤保险待遇变更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三、佳木斯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佳木斯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理期限
承诺办结时限22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28个工作日
五、佳木斯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理材料
《基本养老金核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