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省人社厅于2019年12月27日出台《关于规范全省社保经办和统一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浙人社办发〔2019〕56号),要求建立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的社保经办业务流程,重点规范社平工资口径、社保年度、征缴业务所属期、缴费基数启用时间等社保业务规则。
根据以上文件要求我市养老保险社保年度自2021年起调整为自然年度,即2021年1月至12月作为2021年度,2020年5月至12月8个月为过渡期,作为2020年度,工伤保险年度和缴费基数相应地也需要进行调整。
鉴于目前我市社保年度调整文件尚未下发,用人单位对于今年1月份进行工伤费率年度调整没有预期,在疫情常态化、经济形势比较严峻的大环境下,会对部分工伤费率上调企业产生一定影响,又恰逢春节与两会来临,为了确保年度调整平稳过渡,更加规范有序地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并对浮动后工伤保险费率高于上年的用人单位设过渡期,过渡期内工伤保险费率保持不变的特殊处理。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省社保经办和统一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9〕56号)。
三、内容解读
(一)我市工伤保险年度何时起调整为自然年度?
答:自2021年起,将我市工伤保险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即从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按照费率浮动办法确定的用人单位费率自下年度的1月1日起执行。
(二)我市工伤保险2020年度怎样调整?
答:确定工伤保险2020年度调整为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共8个月。
(三)我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怎样执行?
答: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宁波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2021年工伤保险年度浮动费率何时调整?
答:2021年1月以用人单位2020年度(共8个月)相关情况进行工伤保险年度浮动费率调整。
(五)对浮动后2021年工伤保险费率高于上年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有何特殊处理?
答:为确保社保年度顺利过渡到自然年度,将2021年1月至4月设为过渡期,对浮动后工伤保险费率高于上年的用人单位,过渡期内工伤保险费率不做调整,从2021年5月1日开始调整。
四、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工伤保险年度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2021年度工伤费率调整工作在2021年1月启动。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