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基数
(一)、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养老保险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5%计算下限,其他险种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60%计算下限)(元/月):3236元
(二)、工资收入在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和上限标准之间(元/月):实际工资收入
(三)、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300%计算上限)(元/月):16179元
特别提示:
1、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2、根据川办发[2018]59号文和川办发[2019]27号文规定,2020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5%。
3、2020年1-5月暂时使用2018年全口径省平工资64717元核定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待2019年全口径省平工资发布后,将启用2019年全口径省平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月至5月期间已申报工资与该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后, 应及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