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待遇申请条件
1、经本市统筹区域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2、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申请所需资料
申请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初次鉴定须打印已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现场鉴定通知书》各一份,并携带以下材料到鉴定现场: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3、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4、被鉴定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5、不能享受本市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需持打印的《缴费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费,缴费后持收费数据第三联(执收单位联)参与现场鉴定。
办理流程
1、申请:携带所需材料到受理地点劳鉴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审查:经审核通过后,受理窗口打印《劳动能力现场鉴定通知书》(简称《现场鉴定通知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被鉴定人按《现场鉴定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相关材料到鉴定现场接受专家鉴定(缴费:符合条件的工伤参保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鉴定费;不能享受本市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需持打印的《缴费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费,缴费后持收费数据第三联(执收单位联)到指定地点参与现场鉴定);
3、受理:现场鉴定当天,在检录前台进行材料检录,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发《受理并领取结论回执》;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4、决定:到达鉴定现场并进行现场鉴定,劳鉴委复核、确认专家意见;
5、文书制作与送达: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将根据申请方选择的送达方式(邮寄或到办理窗口领取)进行送达。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承诺期限】: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