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工伤伤残评定标准
(一)十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二)九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三)八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四)七级:器官大多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五)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表面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表面化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八)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或生活局部不可以自理。
(九)二级: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或生活大多不可以自理。
(十)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绝对失去,其它器官不可以代偿,存在特别医疗倚赖,生活绝对或大多不可以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