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70元,二级伤残335元,三级伤残305元,四级伤残275元。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70元。
三、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和因工致残五、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根据有关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告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