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认定对申请时限有哪些要求?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法规第十二条法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出事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法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告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出事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法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给社会保险相关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法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出事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法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