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为:
(一)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相关部门法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相关部门法定。
(四)康复治疗费,经办机构组织专业人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六)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成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护理费: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赔付。
(九)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赔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第三十条第三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第三十条第四款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相关部门法定。
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第三十条第六款依地方法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业人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第三十二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成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第三十三条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成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第三十四条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