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劳动者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
a、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b、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c、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d、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
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说明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因地区和缴费年限不同而存在差异。一般而言:
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部分地区为18个月)。缴费年限越长,领取期限可能越长。领取金额:通常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90%。
影响领取金额的因素:缴费年限:缴费时间越长,领取金额越高。例如,缴纳失业保险5年的人员领取金额可能会高于缴纳3年的人员。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达地区的领取金额通常高于欠发达地区。如一线城市的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可能会高于三四线城市。
失业保险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备注:数据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有关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