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领取条件:
领取失业金需符合以下三个必备条件,同时提交相应申请资料:
条件1:失业前需已由单位与个人按规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以上;
条件2:须是非自愿辞职,例如劳动合同到期、被用人单位解雇等原因;
条件3:已依法办理失业登记且具有求职意愿。
失业金可以领取的标准如下: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包括:
1.终止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用人单位宣告倒闭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的;
(3)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5)因患病或工伤不能从事原工作;
(6)公司裁员等。
3.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4.由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的规章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等。
5.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失业保险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申请失业金需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后,需及时到当地社保局或通过线上平台办理失业登记。办理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或社保卡:用于证明个人身份信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户口簿(部分地区需要):用于核实个人户籍信息,部分地区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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