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社保卡用卡及管理违规处罚
出借、转让本人社会保障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整改,并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管理不当,造成卡片遗失、随意发放的;
(二)无正当理由拖延发放社会保障卡的;
(三)在规定业务中推诿、拒绝持卡人使用社会保障卡的;
(四)利用制作、发放社会保障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卡人个人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