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是什么?附报销条件、报销范围、报销标准下面就随社保网小编一起来看看苏州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的详情。
在职女职工生育
报销条件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
2、生育或流(引)产时,用人单位为其正常参加生育保险;
3、用人单位为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及以上(含生育或流(引)产当月)。
说明
对生育或流(引)产时用人单位为其正常参加生育保险,但正常连续缴费时间不足10个月的参保女职工,待继续正常连续缴费直至满10个月后,按法规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结付报销生育医疗费、围产保健补贴和生育营养补贴,生育津贴结付到其生育或流(引)产时社保关系所在单位。
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
报销标准
1、产前检查费:女参保人员产检待遇享受期,从其在社区卫生健康部门登记生育信息之日起,至本次产程结束(生育分娩或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之日止。已在定点医疗机构登记产检信息的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符合产前检查待遇结付范围的费用,在3000元限额内,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结付。
2、生育医疗费:女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付法规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结付;分娩时并发法规病种疾病,发生符合结付法规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生育保险法规结付。
列入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范围的生育并发症病种包括: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重度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心力衰竭、妊娠合并脑血管意外、妊娠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重症产科感染、产科多器官功能衰竭。
3、生育津贴:生育前12个月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30×计发天数。职工休产假期间,若出现未按时足额缴费、补缴费或中断缴费的,相应月份天数从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中扣除。
计发天数: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3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42天;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98天。顺产的,15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4.一次性营养补助:按法规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的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分娩或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可以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按本市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计发。
在职男职工陪产
报销条件
1、符合生育方案;
2、配偶生育时,男职工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3、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规享受护理假。
说明
护理假生育津贴是男职工按照有关法规享受护理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护理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报销范围
护理假生育津贴
报销标准
护理假生育津贴=计发基数×15天(护理假天数)
计发基数:按配偶生育时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
报销条件
1、符合生育方案;
2、配偶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时,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法规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3、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说明
男参保人员配偶的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除了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外,不享受其他生育待遇。
男参保人员未就业配偶已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方案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的,不再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报销范围
未就业配偶一次性生育补贴
报销标准
按照市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标准和生育产前检查额度标准)的50%发给一次性生育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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