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梅是呼和浩特市云达置业有限公司一名置业顾问,自2016年10月起,公司为李梅缴纳了职工生育保险。2020年7月,李梅在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生育一女,后向公司人事部申报销生育津贴,公司负责社保的同事告诉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因李梅的女儿是婚外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不能申请生育保险报销。婚外生育子女的女职工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呢?
我们来看下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二)首次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其本人在该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所在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从缴费之日起,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的。”由此可知,呼和浩特市的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之一是要符合国家相关计生政策。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第四十一条规定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是不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目前,国家《民法典》针对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享受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已经作出相关规定,本案中非婚生子女的母亲是否能享受生育津贴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同时,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此可见,国家《社会保险法》并未对享受生育保险做出限定条件。
但是,原劳动部《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65)劳薪字第0678号函)指出,“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因此,本案中李梅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综上所述,虽然当下非婚生子的情况越来越多,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也日益健全,但就女职工非婚生育子女是否享受生育津贴这一问题,目前国家的相关规定依然是明确的,不能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