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应在分娩次月起或累计参保满12个月后(生育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一年内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携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零星报销手续。
办理对象
(一)在职职工一般由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用来保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也是补偿单位发放产假工资的损失,不需要员工自己办理;
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先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产假工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按规定拨付生育津贴给用人单位;
(二)城乡居民由个人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
(三)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
注意:5月10日东莞市上线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后,无论是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报销,还是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生育零星报销,城乡居民或灵活就业人员都需由个人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
办理材料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门诊病历或出院记录复印件;
3.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4.单位说明(单位账户名称与单位参保组织名称不一致时提供);
5.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限社会保障卡未发放或所持社会保障卡不具备金融功能的参保人提供)。
注意:材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并须提供原件备查,以上资料参保人需留存的,应在申领前自行复印;复印件需单位盖章(单位代办的)或申请人签名(个人申办)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