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及条件
1、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4、自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及月份
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确定,并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缴费1-4年领取月数分别为:3、6、9、12
缴费5-9年领取月数分别为:14、16、18、18、18
缴费10年领取月数为:19
缴费11年领取月数为:20
缴费12年领取月数为:21
缴费13年领取月数为:22
缴费14年领取月数为:23
缴费15年领取月数为:24
最长领取期限为24个月。
(三)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