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是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参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从7月份起,泰兴市进一步提高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最低标准从原来的每月1065元调整为每月1110元,月增金额45元;自8月份起,该市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由原来的1830元调整至2070元。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该市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以提高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基数计发。同时,自7月份起,该市以提高后的最低缴费基数3800元计算,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也可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近年来,泰兴市人社部门着力做好政策宣传,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社会稳定器”和失业保险“保生活”的作用,着力做好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
一是统一了城乡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标准。
该市很早就在失业保险政策上实现了城乡均等化。统一了参保缴费办法,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统一了待遇标准,规定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与城镇职工按相同条件及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是强化了领取失业保险金须满足的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停发失业保险金的情形:1.已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是严格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该市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人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来核定,每满1年可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因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年、属于个人主动辞职等原因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保留其缴费时间,与重新就业后的参保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出现停发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而中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保留其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以及其他原因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暂停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保留其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当中断原因消失、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时,可以继续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是优化经办流程畅通失业金的申领渠道。
该市人社部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以线上申领为主。失业人员可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和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互联网渠道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也可到该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服务经办窗口现场办理。该市优化经办流程,让职工少跑腿、不跑腿,让数据多跑路,精减证明材料,参保失业人员不必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仅凭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即可申领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