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是以失业保险法规全区统一为基础、以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为中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均衡区内基金负担、增强互济能力、确保法规有序实施的统筹制。2023年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如期实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
目前,全区在失业保险法规、基金收支管理、预算管理、责任分担机制、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做到了全区统一规范。全区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缴费方案、待遇标准、基金管理使用、基金预算管理、经办管理服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考核方法等项目实行全区统一。
实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提升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将有效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强基金保能力,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功能作用,进一步促进失业保险制公平统一和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化解基金风险,健全完善失业保险制,切实保护参保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权益,更好地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