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失业金领取从什么时候算起?月发放标准是怎么样?具体是怎么领取的?随社保网小编来看看。
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法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未满一年,可恢复剩余待遇。超过一年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单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764元/月(最低工资标准1960元/月*90%)。按月发放,次月10-15日发放上月受理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
4、单位缴费、本人未缴费的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标准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医疗保险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福州市将医疗保险费随同失业金一起转给失业人员,由其自行到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