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就业的时候,一般情况下,通常是按照法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失业保险一般都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如果是劳动者失业的,就能够与在失业之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对劳动者来说是相当重要的。
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还是被认可的。如果不是因为员工自身的原因导致的离职下岗,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还是继续存在的,并且单位有义务协助员工办理相应的手续领取下岗失业的补助金等。
一、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还被认可吗?
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还是被认可的。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与失业保险的逐步并轨,理顺、规范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越来越显得紧迫。目前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比较混乱,处理起来相当棘手,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既有利于加快企业变革步伐,也有利于促进社会进一步的稳定。
二、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1、主体范围不同。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业、事业单位或是私人企业的用人单位。
2、紧密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要求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雇佣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一方不受另一方约束(这里的约束非指合同约束,实为工作约束),工作安排上有较大的空间,不具备隶属性。
3、待遇以及劳动报酬支付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依据我国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的权利。其劳动报酬支付是由法律法定,并具有规律性,通常是按月、足额并以现金的方式发放。而在雇佣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仅享有报酬请求权等极少的权利保,对于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只能依据双方先前的约定才能享有。其劳动报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结清,就是在工作完成之后,由雇佣方一次性支付给受雇佣方报酬,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发放报酬的时间、方式等,并不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法定。
4、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
一般而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具有长期、持、稳定性。而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工作为目的,并不是在用人单位连续、稳定地工作,所以,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
5、法律适用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要依据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定进行解决,而因雇佣劳务关系发生纠纷,则要依据《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
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法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的强制力来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