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领取失业保险金要符合哪些条件?在哪些窗口办理的?随社保网小编来了解一下。
失业金分为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两者在线下线上都可以进行办理。
武汉领取失业保险金要符合哪些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法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法定缴费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法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武汉失业保险金窗口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失业前所在单位已办理失业保险金申报告知及失业登记;职工医保关系已接续至灵活就业窗口参保;持有武汉市二代以上社保卡。
办理方式:携带本人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如无武汉市社保卡需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到失业保险参保关系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窗口办理。
发放提示
1、每月16日前办理申领手续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当月发放;16日以后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发放。
2、持有武汉市二代以上社保卡的失业人员,为确保失业保险金顺利发放至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需先到社保卡金融账户所属银行进行金融账户初始密码变更;无社保卡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至申领登记时录入的银行账户。
3、请遵守《社会保险法》法定,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应及时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停发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否则将依法处理。
关于领取期限,《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和失业保险相关法规第十七条法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法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