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人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答:(1)在异地流动就业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的人员
(2)在户籍地、非户籍地,分别在企业参保缴费的人员
2、待遇领取地怎么确定?
答:(1)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户籍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养老保险不在户籍地,而在缴费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应在10年地归集,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养老保险不在户籍地,且在每个缴费地都有累计缴费年不满10年的,就需要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4)养老保险不在户籍地,有多个累计缴费地缴费满10年的,则按养老保险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地归集养老保险账户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临时账户全部转移归集到户籍所在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户籍地经办机构统一归集所有临时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户籍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所有临时账户中的全部缴费,在户籍地继续缴费,直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最低15年缴费年限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什么是一般账户、什么是临时账户?
答:(1)劳动者在户籍地或异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时,男年未满50周岁、女年未满40周岁的,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简称“一般账户”。
(2)2009年12月31日前劳动者在非户籍地已经参保的,参保时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为一般账户,男年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后在该地(含2010年1月1日后转出一般账户又返回该地)继续缴费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仍为一般账户,不调整为临时账户。
(3)2010年1月1日起,劳动者在户籍地或异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简称“临时账户”。
4、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超过36个月(含36个月),怎么办理转移?
答: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社部规【2016】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6个月(含36个月)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书面承诺书;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6个月(含36个月)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由转出地按照相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仲裁裁决书、整改指令书、法院判决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5、2021年1月1日起湖北省内跨区域的养老保险关系,怎么办理转移?(鄂政发【2020】25号)
答:参保人员在湖北省内跨区域流动就业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判定待遇领取地。由待遇领取地归集归并历史缴费,并办理退休手续。跨省流动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