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劳动者工作的原因,导致多地缴纳社保,那么到达退休年龄了,究竟在哪里领取退休金呢?这是很多人的困惑。
首先领取退休金要先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工人50周岁,灵活就业55周岁);
二是累计缴费年限缴满15年(180个月)。
其次,多地参保,待遇领取地如何来确定呢?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则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
提醒:上述规定适用于跨省流动人员确认的待遇领取地,该办法确认的待遇领取地以省一级为单位。
待遇领取地,其总原则是“户籍优先,从长,从后”
举个例子:某人户籍所在地为陕西未参保,先在北京工作参保12年,又在上海工作参保8年,最后在河北工作参保8年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其待遇领取地应该确定为北京。
某人户籍所在地为陕西未参保,先在北京工作参保7年,又在上海工作参保8年,最后在河北工作参保8年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其待遇领取地应该确定为陕西。
假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十五年,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