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保险可以补缴吗?具体哪些情况可以补缴?下面同社保君来看看。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未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足额缴费。对于仍未足额缴费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出具稽核建议书或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督促用人单位补足养老保险费。
在规范养老保险补缴方案方面。本法规则,职工与用人单位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则补缴。确定上具体了四个问题:
一是有应缴未缴现象的才可以补缴,补缴人员不包括个体灵活就业人员。
二是确定不论企业还是机关事业单位,只要是应缴未缴的,都可按本通告法规补缴。
三是只有建立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存在的欠费才可以补缴,不能随意延长补缴年限。
四是不论现在是否还存续劳动关系,只要是存续劳动关系期间应缴未缴的,都可按本通告规则执行。
对于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本着尊重历史、还原历史的原则,计算补缴基数时,依据本人欠费时历年工资收入等因素核定,既不因补缴增加职工负担,也不因补缴影响职工权益;对于无法确定的,以参保地历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历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同时,为了更好应对当前形势,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其中也提出完善缓缴方案。对于符合缓缴条件的,要求各市尽快审核,必须在10日内完成初审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保厅。对于缓缴期满仍经营困难的,在补齐本金后,可适当延长缓缴期。
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